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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按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所规定的程序申领,即灵活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保补贴的申请,填写《武汉市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及本人身体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灵活就业的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养老、医疗)凭证;
  (五)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街道接到申请后,将申领人情况在其住所在的社区予以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3、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将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保补贴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由所在区财政部门审批并将资金拨到街道或区就业服务机构(资金是拨付到街道还是区就业服务机构,由各区劳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
  4、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每季度申请办理社保补贴手续,在上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持《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按前述程序办理。
  四、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后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再继续享受;
  (二)本通知下发前被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就业按照武财社[2003]618号文件规定已享受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期满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被企业或用人单位聘用且从事全日制或固定制工作的人员,因企业或职工本人原因,未将社会保险关系由个人窗口转入企业的,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如被用人单位聘用(从事非灵活性就业岗位)后,不再继续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五)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武政[2006]13号、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要求,严格把关,防止做假,真正落实好这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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