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武劳社[2006]05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武政[2006]13号、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灵活就业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象范围及灵活就业形式的认定
(一)关于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对象包括持有有效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2007年底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人员(即“4050”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关于灵活就业形式。根据鄂劳社文[2006]36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是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以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的就业。主要包括:
1、在街道、社区从事便民和家政服务工作(含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纫、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托老托幼、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且未与之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各类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临时工、帮工、小时工、承包工等。
3、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包括从事家庭加工手工业、生产企业临时工、季节工等)。
上述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有关对象资格及灵活就业形式的认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确认。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确认为灵活就业的对象;
2、已实现灵活就业;
3、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即领取了《湖北省就业证》);
4、以个人身份在武汉市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养老、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