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四)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 企业持证上岗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劳动合同;
(六) 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增项的企业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资料。
第十条 申请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升级的劳务分包企业,除应提供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注册资本金与持证上岗人员应达到对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5年。
第十二条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资质申报的渠道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 与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持证上岗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