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建发[2008]50号)
各自治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现将《本溪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本溪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本溪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溪市境内申请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筑业劳务分包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其拥有注册资本的实收资本、持证上岗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分包作业活动。
第四条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六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建委。
第七条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八条 首次申请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