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建委依据职权,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核查。被核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与资质相关的全部资料。
(九)对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
27条、
28条、
29条规定执行。
(十)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年度审验工作,由建委统一安排部署。
(十一)本钢所属企业在申请由市建委核准的三级资质时,应到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统一报市建委;本钢所属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办理改制、分立、合并、变更、换证时,应按本企业主项资质等级申报渠道和程序办理。
附件:1、市建委受理,省建设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2、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市建委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市建委受理,省建设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质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质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8、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9、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质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质
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
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