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的受理并实施工作(由市建委燃气主管部门负责)。
(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受理、初审及报市建委核准工作。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具体专业见附件2。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建筑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变更、换证的受理和上报工作。
3、负责贯彻执行市建委制定的政策、文件和工作安排。
三、需要明确的相关问题
(一)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企业申报的材料时,要严格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资质管理工作,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报市建委备案。
(三)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应对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并在附件材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印章及核查人名章,同时,也应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
(四)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建委。
(五)企业的申报材料一经市建委受理,不予退还,并且未经允许,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
(六)市建委对申报资质的核准采取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在省建设厅专家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七)在资质受理、初审、核准过程中,对企业申报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原件,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或不接受实地核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核准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