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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本溪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的通知

  8、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的受理并实施工作(由市建委燃气主管部门负责)。
  (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受理、初审及报市建委核准工作。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具体专业见附件2。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建筑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变更、换证的受理和上报工作。
  3、负责贯彻执行市建委制定的政策、文件和工作安排。
  三、需要明确的相关问题
  (一)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企业申报的材料时,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资质管理工作,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报市建委备案。
  (三)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应对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并在附件材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印章及核查人名章,同时,也应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
  (四)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建委。
  (五)企业的申报材料一经市建委受理,不予退还,并且未经允许,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
  (六)市建委对申报资质的核准采取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在省建设厅专家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七)在资质受理、初审、核准过程中,对企业申报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原件,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或不接受实地核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核准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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