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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本溪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的通知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本溪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的通知
(本建发[2008]51号)


各自治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决定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区)两级层级负责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许可实施范围
  依法取得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企业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职责划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种政策、文件及实施工作。
  3、负责本溪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政策的制订、执行及监督工作。
  4、负责对县(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及协调工作。
  5、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受理、初审并报省建设厅实施工作。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等方面,除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
  以上企业资质具体专业及等级见附件1。
  6、负责对县(区)受理、初审后上报市建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及报省建设厅备案工作。
  7、负责按省建设厅每年度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年度审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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