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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严格的基金管理机制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各县(市、区)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认真落实和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检查监督制度,严格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帐等行为。对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必须在10日内划入基金专户,逾期不划入专户视为挪用。市级合作医疗主管部门每年对县级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审计一次。县级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七、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政务公开工作

  县(市、区)、乡镇、村对农民的合作医疗补偿及医疗救助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公布地点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政府和卫生院、村委会和卫生站,县(市、区)还必须在县公众网或卫生网上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受补偿人的姓名、住址、补偿金额和时间。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八、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由主管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和收费价格标准,降低医疗成本,纠正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

  九、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

  继续完善县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帮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和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对合作医疗补偿之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将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十、建立稳定的管理经办机构和队伍

  健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卫生行政部门是农村合作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县级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配专职人员5-10人,承担具体经办业务工作。乡镇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1-2人。合作医疗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按参合人数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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