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253号 2007年11月28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在门票背面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已被加盖该专用章的门票不得重复申请开具发票。
二、依据《
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及《
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l28号)的规定,购票人凭门票申请开具发票免征各种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