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土地出让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竞买人须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公开交易的具体规则、程序要求及交易机构等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受让人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符合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须明确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条件:
(一)付清土地出让金,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并且地面建筑物全部竣工,依法办理房产转让手续。
(三)新受让人必须符合原出让文件中限定的竞买资格,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后需续建、新建、改建厂房的,在申报转让登记前,新的受让人须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新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出租,但必须符合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须明确出租工业用地使用权条件:
(一)付清土地出让金,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地面建筑全部竣工,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三)除标准厂房等工业房地产用地可以出租外,其他工业项目用地须在地面建筑物全部竣工5年后方可出租。
(四)承租人应当符合原出让文件中限定的竞买资格,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经贸、外经贸、城乡规划、财政、环保、建设、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采用联席会议的形式监督受让人按出让方案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经批准的投资项目要求进行建设和使用土地,并联合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在约定动工建设的期限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除外),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决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