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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批准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财政、环保等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出让地块应当优先安排在产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内。

  项目用地可以采用预申请方式初步确定意向企业。

  第六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七条 应公开交易的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属国家所有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原则。

  (四)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

  第八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所规定的价格。

  第九条 凡具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条件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工业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但属标准厂房用地等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确不需具备先前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条件的,竞买人资格按出让公告中明确的对象为准。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经贸、外经贸、城乡规划、财政、环保、建设、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和面积、出让年限。

  (二)出让地块的供地方式、公开交易的起叫价。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指标及要求。

  (四)出让地块的竞买人资格和要求。

  (五)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目录、投资总额、工艺技术、生产规模、资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开工竣工时间、土地转让出租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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