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已经十二届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附属设施用地。
除工业用地外,其他营利性的公用设施项目用地、公益项目用地、营利性教育项目用地、营利性医疗项目用地出让,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结合土地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工业用地年度供地数量、供地结构、供地区域和范围等。
第四条 市、县(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辖三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