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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韶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韶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的除外。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依托基层,掌握信息,综合管理,注重安全,加强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房管)、公安、税务、工商、计生、规划、城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积极宣传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出租人、承租人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法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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