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办事大厅或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依据的文件;
(三)通过行政许可窗口公示行政许可需要填写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正、公开、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公告、公示有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示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对全市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集中清理并予以公告,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该专项工作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或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投诉处理机关、投诉方式、投诉电话以及投诉处理办法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行政许可。客观条件不具备或暂时不适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许可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专门的内设机构或设定专门的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和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应当整合单位内部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在一个“窗口”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