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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1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年检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许可内容;

  (三)取得许可的条件和方式;

  (四)办理许可的程序;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六)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当公示行政许可的数量。

  第五条 经政府决定进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设计的要求公示相应内容。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分别通过下列方式或途径进行公示:

  (一)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办事大厅窗口、触摸屏和公开栏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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