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大力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坚持“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鼓励民间投资,促进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互助性担保共同发展。加大对信用担保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对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优化信用担保业发展环境,着力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24、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和贷款额度。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转军人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的,可向银行申请2万元至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提供担保有困难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经核实,可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招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由农村信用社发放最高可达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
25、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全民创业纳入建设用地规划,积极提供用地保障。凡允许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最低标准执行。凡获得创业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鼓励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利用集体经济用地、宅基地和旧村拆除土地招商引资办企业。凡用土地、房产、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发生的评估费、测绘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均可按物价局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抵押物登记手续到期续办的,只收取工本费。
26、实行劳动用工优惠政策。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企业实招人数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之和计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按实招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80元岗位补贴。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劳务合作向创业基地输入外省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27、完善创业信息服务。各地各单位应及时公布有关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资讯,搭建全民创业的信息平台。市内主要媒体、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要定期开设创业信息专栏。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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