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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


  (三)鉴定结果确认初次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和重新委托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均存在技术问题的,重新委托估价的费用由重新委托估价的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用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

  当事人在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可以约定评估纠纷的处理和评估责任的承担,将前款所列的有关费用的承担列入合同条款中,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鉴定费用承担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前,当事人可以撤回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当事人撤回对评估结果异议的,视为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拆迁裁决的需要,在告知当事人后自行委托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的费用由拆迁人预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在裁决书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产权不明房屋,有产权纠纷、正在诉讼、产权人或者继承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遗失产权证、代管的房屋等情形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前来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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