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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


  营业损失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的,从停产、停业之日起,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由税务部门核定的税后平均利润或者由估价机构估价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要求由估价机构估价的,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选择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营业损失,被拆迁人不支付周转房租金。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房屋的房租按原租金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周转房的租金由承租人按所在区域的租金标准付给拆迁人。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临时安置期间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管道煤气等费用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交纳。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的标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认为低于被拆迁房屋标准的,有权选择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营业损失。

  第二十条 采取一步到位安置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的,应当给予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3个月、非住宅房屋(或者应当按照经营性用房增加补偿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住宅的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次500元,炉灶费500元。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搬迁补助费100元。

  商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商品进货总价的1%计算,但一次搬迁补助费最高不超过8000元。

  搬迁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放假3天。

  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安置而被强制拆迁的,取消搬迁补助费、炉灶费和假期。

  第二十二条 搬迁后的水电建设增容费由拆迁人承担,因分户而超过房屋套数的水电建设增容费由被拆迁人自付。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管道煤气、空调等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有关费用凭票由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营业地点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不低于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营业损失;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不低于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营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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