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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韶关市市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在韶关市市辖区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范围、是否委托拆迁、拆迁实施步骤、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并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包括房屋的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被拆迁户的数量和名单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的汇总表。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安置补偿方式、安置用房及周转用房的准备、货币补偿和补助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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