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韶关市市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在韶关市市辖区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范围、是否委托拆迁、拆迁实施步骤、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并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包括房屋的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被拆迁户的数量和名单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的汇总表。
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安置补偿方式、安置用房及周转用房的准备、货币补偿和补助费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