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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及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无法落实住房的困难户,给予租金补贴,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已租赁直管公房的困难户,实行租金核减,减轻其经济负担。

  (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改造、腾退现有直管公房,并根据廉租住房的需求情况,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可实行专项建设,也可结合商品住房开发等形式进行配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新建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四)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形成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通过年度财政专项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等途径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五)强化廉租住房动态管理。要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强化审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程序。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定期进行复核。对家庭收入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保障对象其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00%以内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认定(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房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多形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实行集中专项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配建等形式实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筑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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