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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业经十二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住有所居”为目标,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强化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人居。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在2007年底前,韶关市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争取在“十一五”期末,进城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在实现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年底前要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以内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认定(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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