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7]249号文同意,在本市试行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以下简称年(次)票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年(次)票制实施范围
第二条 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对本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贷统还的原则,重新整合路桥收费站,并改变原来的收费方式,将其改为按年和按次征收车辆通行费。
凡在本市(含二市五县三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除外),其车辆通行费均采用年票制,即按年一次性统缴,凭年票缴讫凭证使用全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同时,长期在本市行驶的非韶关籍车辆参照本市车辆的标准购买年票。
对进出本市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和韶关籍摩托车及折腰式手扶拖拉机,按次缴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章 年(次)票征收管理机构
第四条 韶关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年(次)票的征收管理工作。年票(统缴)由韶关市公路局下属的各公路规费征稽所征收、稽查,次票由韶关市公路局下属的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征收管理。保留的政府还贷收费站,按照各自负责分流的原则,市县(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协助,原收费站管理单位进行人员安置后,由韶关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统一按员工聘用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