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小车在缴交年票费时必须提供以个人身份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证件。
二类车和三类车的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在缴纳年票费时,应提供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年票征收管理机构核准后,按非营运标准缴交年票费,否则,一律按营运车辆标准计缴年票费。
车辆行驶证如无标注核定载质量,年票收费类别参照该车养路费的征费计量界定。
第十六条 允许办理年票退费或调减缴费标准的车辆包括;
(一)被抢、被盗及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
(二)已办理正常报废手续的车辆;
(三)已办理迁出本市手续的车辆;
(四)己办理退出营运手续的营运车辆;
(五)多收、错收的车辆;
(六)按规定已办理报停手续车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少于1个月的不予退费。
上述符合办理退费的车主应当在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三十天内到原征收点提出申请,并持有相关部门证明、原年票缴费收据,经韶关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审验确认后办理清退或调减次月起的年票。年票的退费时间为次年的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章 年(次)票制监督管理和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违章处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车辆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的,除按《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滞留车辆及责令其补缴外,另从应缴费日起一并按日计征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非韶关籍次票车辆每次进入韶关滞留时间超过5天的,按超期天数以每5天(不足5天按5天计)计补交进出次票各一次,累计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