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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缴纳年票的车辆,征收单位开具“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缴讫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条 新购车辆及外地迁入的车辆,必须在《机动车行驶征》发证之日起30天内,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年票征收点缴纳自发证次月起至该年度末的年票费,逾期一并按日计征2‰滞纳金。

  第十一条 新入户参加营运的车辆,应先申办《道路运输证》,并持运管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证》到年票征收点按营运车辆缴费标准办理营运车辆年票手续,营运标准计费时间从《道路运输证》发证次月起计算。营运车辆必须从《道路运输证》发证之日起30天内办理相关年票手续,逾期一并按日计征2‰滞纳金。

  第十二条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时,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发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持《道路运输证》到年票征收点补缴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年票标准的差价。其应缴年票费分段计征:即《道路运输证》发证前,按非营运车辆年票收费标准(按月份)计算;《道路运输证》发证次月起,按营运车辆年票收费标准(按月份)计算。

  第十三条 交通运管部门应严格审核退出营运的车辆,具体操作规范必须严格执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在办理年票缴交手续时,必须由市交通局出具批准退出营运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长期在韶关市辖区内行驶的非韶关籍车辆,参照本市同类车辆缴费标准征收年票费。

  已缴纳年票的非韶关籍车辆,凭征收单位制发的缴讫凭证通过收费站,并遵守相关规定,缴讫凭证随车携带或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备查验。

  进入我市长期运行的外省车辆,要求申请办理本市年票的,必须办理本省养路费登记手续,依照本市同类车辆的缴费标准缴纳年票费。

  其他临时出入我市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按次征收车辆通行费,次票当次有效,遗失不补。购买次票进入本市的车辆每次有效滞留时间为5天,次票收据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年票缴讫凭证坚持一车一证原则;年票缴讫凭证如有遗失,必须登报声明挂失,然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原征收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给予补发,补发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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