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韶府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200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路桥收费站整合方案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粤府函[2007]249号文件批复精神和省物价局粤价函[2007]692号文件规定,韶关市实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后,我市撤销G323线江口收费站、G323线西联收费站、G106线黄岗收费站、S248线南郊收费站、S253线马坝收费站、G106线凉沙收费站、G105线马头收费站等7个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保留G323线附城收费站、G323线东郊收费站、G107线坪石收费站、G106线官渡收费站、S244线黄陂收费站、G105线华溪收费站等6个政府还贷收费站,其中,G323线东郊收费站迁至韶关市与湖南省界(仁化县城以外)。保留S249线大桥、梅花(坪乳公路)2个经营性收费站,不纳入韶关市年票制范围。
第二章 年(次)票征收范围
第二条 韶关市本籍(含二市五县三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除外)实行年票制,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缴交汽车养路费时一并缴交年票费。
对长期(指连续滞留时间在3个月以上,下同)在韶关市辖区内行驶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参照本市同类车辆缴费标准征收年票费;其他临时进出韶关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在经过收费站时按次缴交次票,每次的次票有效滞留时间为5天。
第三条 本市保留的坪石、官渡、黄陂、华溪、附城、东郊6个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只对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及韶关籍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双向收取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