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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重点用能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提高节能工作成效,确保实现“十一五”和年度节能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08]37号)和《银川市2009年节能工作要点》(银政办发[2009]5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几项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指标的监管

  1、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市发电企业能耗指标的监管。5月底前,组织开展对发电企业(包括热电)能耗达标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发电煤耗达不到项目报批设计标准的企业,限期制定治理措施并要求在年底前完成治理;对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报请市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市经委牵头负责全市除发电企业以外的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指标的监管。5月底前,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达标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建立企业能耗台帐;对单位产品能耗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能耗限额标准或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限期制定治理措施并要求在年底前完成治理;对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报请市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市经委牵头负责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5月底前,组织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培训;7月底前,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开展能源审计或不符合能源审计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年内完成15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专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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