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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九、补偿报销资料的保存及期限。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 一式三联,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补偿机构和患者各一联。报县级经办机构一联,附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收据;县(市、区)外住院的还需附转诊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上述资料保存于县级经办机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保存期满后,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住院收据原件保存在经办机构财会科室,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保管。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登记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一式二联,县级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一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二次补偿登记表”一并由县级经办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保存期满后,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登记表”一式二联,县级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一联。报县级经办机构一联,需附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县级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退还定点医疗机构保存。县级经办机构一联,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保存期满后,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二次补偿登记表”等,应在计算内存储并建立备份(光盘、移动硬盘等),长期永久保存。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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