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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五、积极推行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在各县(市、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的基础上,各市要进一步规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办法,统一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积极推进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简化补偿程序,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医药费用报销。同时通过即时结报,加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完善服务功能,更好地为参合农村居民服务。

  六、实行异地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补偿办法。参合农村居民到邻近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回本县(市、区)经办机构补偿报销,应享受与本县(市、区)县、乡级同样的医药费用补偿待遇,不得实行按照域外就医提高起付线、降低补偿比的补偿办法。要打破地区保护、部门保护,实行公平竞争,要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允许参合农村居民自主选择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七、严格参合农村居民领取医药补偿费用签字手续。参合农村居民领取医药补偿费用时,必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二次补偿登记表”的“领款人”栏中,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盖章,无法签字盖章的应按记手印。除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代参合农村居民领取医药补偿费用。由他人代参合农村居民领取补偿费用的,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应拒绝办理。

  八、关于意外伤害的补偿。工(公)伤,打架斗殴、刑事肇事等,以及由于自身故意造成的自身伤害,如酗酒、吸毒、服毒、自伤、自残、自杀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均不给予补偿。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由责任人支付的医药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由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可按照新农合的规定予以补偿。对参合农村居民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劳动中意外损伤,机械、工具等意外伤害,意外跌落摔伤,农药、鼠药、一氧化碳、误服药物意外中毒,意外烧烫伤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如地震、水灾、火灾、雷电等造成的意外伤害,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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