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冀卫农基〔2009〕11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保证新农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发生,保证新农合制度稳定运行、健康发展,现就新农合有关补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各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应根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新农合实施方案,并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卫生厅推荐的补偿方案中选择其一付诸实施,使全省各县(市、区)的统筹补偿方案尽量做到规范和统一。
二、认真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县(市、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村居民到村、乡、县、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本县(市、区)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新农合补偿待遇。
三、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规定。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减、变更。
对在诊疗中,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不予补偿、限价补偿诊疗项目的,必须如实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知情同意书放入病历,与病历一同归档保存备查。
四、认真执行域外转诊制度。参合农村居民需要到县(市、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证明上必须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合作医疗证编码、初步诊断、转往的医疗机构名称、转诊时间,并由办理转诊人员签字并加盖经办机构转诊专用印章。参合农村居民急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及时报告参合地县(市、区)经办机构,具体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由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