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一)准备阶段。(3月底前)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日至10日)县级政府组织、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纳入清查范围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4月11日至20日)市政府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交叉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四)复查阶段。(4月21日至4月底)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搞好重点复查工作。
  (五)抽查阶段。(5月上旬)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组搞好随机抽查工作。
  (六)汇总整改阶段。(4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提交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汇总表。5月15日前,市政府向省政府粮食清仓查库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表,并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各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市政府成立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组,设立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三)严明纪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抽调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违反廉政纪律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公开透明。清查工作中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全过程监督,增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宣传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