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库存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就我市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存进口粮,下同)、省市储备粮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省市储备粮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对应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
(二)清查方式:分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4个阶段。
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市粮食库存清查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原则,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在搞好自查和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搞好重点复查和随机抽查工作。
(三)检查人员:市级检查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原则,择优选调安排。参加市级普查人员不得参与本县(市、区)、本单位普查工作。
三、清查步骤及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