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建造价函[2009]第23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施工企业:
为做好2009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在网上进行申报时,使用登陆造价员注册管理系统时使用的企业管理锁登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未取得企业管理锁的施工企业,应到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领。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后,应及时填写附表《外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以下材料一同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不用进行网上申报。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企业除应提交《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费总额。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
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以后不再核定工程定额测定费标准。
四、各市(行署)造价管理机构在审核施工企业申报规费核定材料时,要注意认真核实以下事项:
1、原始票据的真实性;
2、申报表中的年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自行完成施工产值等各项数据应当与审计报告、统计报表一致,如果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数据不一致,以审计报告为准;
3、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应当一致。
五、各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今年可以适当延长企业规费申报工作时间,但原则上不超过6月30日。
六、各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审核施工企业申报规费核定材料时,要求施工企业提供08年度发生的材料检验试验费的票据,并将核定的材料检验试验费数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