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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09]415号)


各设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文件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地要加强生猪市场监测统计和信息预警,执行预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调处)、财政厅(农业处、经建处)、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商务厅(消费品流通处)、工商局(市场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检验检疫处)。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稳定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市场供应、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切实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相关部门责任和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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