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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人社发[2009]59号)


各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9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这是加快建立健全覆盖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的又一个重要民生工程。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中的各项规定,切实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落实

  将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是我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立覆盖全体城乡本医疗保险制度,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四市要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精神,切实把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尽快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尽快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要进一步摸清所在地大学生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针对大学生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的特点,会同财政、教育、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符合大学生参保就医特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力争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

  二、夯实基础,优化管理

  各试点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所在地试点城市出台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尽快组织专门人员,抓紧研究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服务网络的升级方案,报试点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试点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负责组织有关承担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服务的公司尽快实施。

  三、优先定点,尽快运行

  各试点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高校自身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对符合定点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要依据规定优先并尽快将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以方便大学生参保后的日常医疗服务。此项工作要力争在3月31日前完成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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