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十)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常规录取工作结束以后,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由于我省专科(高职)二批不设服从志愿,专科(高职)二批的部分院校如生源不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重新公布生源不足的学校名单和计划缺额情况,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重新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办理录取手续。
(十二)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要求,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被外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我省考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迁移、党团关系等材料,携带中学(人事)档案,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高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还要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同时还要认真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优惠照顾、民办院校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新生入学后,对新生体检复查一定要认真负责,对隐瞒既往病史和与原体检信息不符的项目要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或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二、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中心)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二)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三)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组建档案、向考生反馈信息、考生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