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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复查工作须于4月2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于4月底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其中报考军事、公安等类院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院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考生体检时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二)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辖区内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规定成立相应的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四)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及体检站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各市要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山东省普通高考体检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09〕2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严密的工作流程和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参加体检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体检过程中,考生《电子档案、体检表》应安排专人传递,非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不得接触。

  (六)体检工作应于3月25日至4月15日期间进行。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体检站提出申请,经体检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仲裁结论。复查和仲裁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未在规定时间之内进行体检、复查和仲裁的体检结果不作为录取依据。

  各级招生办公室对体检工作要精心安排、严密组织,体检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要逐项检查考生《电子档案、体检表》内容,严防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发生。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组建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组建。应届高中生的中学档案于5月底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档案内容主要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2007年之前毕业的往届高中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学年评语表;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3.山东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4.健康检查表;5.毕业生登记表;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7.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级考核表。

  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被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经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还须携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学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履行签字手续。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及学校提供档案。未被高校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于当年底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单位)。

  高考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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