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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9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卷烟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的变化,涉及我省全部卷烟产品,鉴于我省中烟工业公司自2008年1月1日合并重组,实行汇总纳税,税收管理格局和方式已发生变化,为做好本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调整相关工作,现决定按《通知》要求对我省全部卷烟产品开展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
  二、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于4月20日前,按规定将该公司生产全部牌号规格卷烟的包装样品、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逐级上报至省局,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电子版分别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UP/消费税/卷烟核价”对应路径下。
  三、省局将于5月1日前将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生产的全部牌号规格卷烟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以下简称“图像及清单”)下发各地,并组织南京、徐州、淮安市等地区对我省全部卷烟产品2008年度零售价格信息进行重新采集。采集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即南京、徐州、淮安三地区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图像及清单”上所列的全部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信息进行采集。如发现“图像及清单”中有本地卷烟市场不作销售的卷烟产品,应于5月15日前报告省局,由省局组织在省内或委托外省专销地(或主要销售地)采集零售价格信息。专销地(或主要销售地)采集的相关信息直接由采集地按《办法》要求报送省局,不再由南京、徐州、淮安市局汇总。
  四、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于4月15日前按《办法》要求,逐级向省局报送2008年度全部卷烟的《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徐州、淮安市国税局不再采集和报送以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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