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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的申报及认定程序:
  ㈠自评:拟申报培训基地的临床科室所在医疗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和相应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组织自评,并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和相应专科情况表。
  ㈡申报:市级以下医疗机构申报培训基地,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和相应专科情况表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合格后统一报送省卫生厅,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报送省卫生厅。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㈢形式审查:省卫生厅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㈣实地评审:省卫生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培训基地进行实地评审,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核定培训规模,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㈤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的培训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并接受复审。不合格的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㈥公示: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在山东省卫生厅网站进行公示。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卫生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及依据。
  ㈦公布:通过评审的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卫生厅公布。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评审认定周期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认定有效期前6个月内提出再认定申请,省卫生厅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定的结论。
  第十四条 经评审认定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标准要求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3年内不受理培训基地申请。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定期对全省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对未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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