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冶金冶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要全面落实“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加强对冶金冶炼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制定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评估制度,明确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界定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法和程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安全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整治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奖励、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充分调动每个员工开展安全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冶金冶炼企业进行自查,做到不留死角和盲区,同时又要突出重点。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冶金冶炼炉、起重设备、钢包吊运、铸造、煤气等重要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制定、修改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查找人的不安全行为、机器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和安全生产管理上的缺陷,及时发现和分析问题,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和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集中整治、狠抓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强化人员、保障经费,确保“专项行动”收到实效。工作推进中,要坚持综合与专项、条条与块块、明查与暗访、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到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区县(自治县)复查、市级部门抽查。
1.企业自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围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个方面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求自查率达到100%,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