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海南辖区内重点监管对象的基础数据库和案例库;
(二)对国有重点企业、上市企业实施日常重点监管,对上市企业年报进行分析;
(三)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借助充分社会监督力量,认真核查群众举报事项;
(五)对企业执行财会法规政策情况进行专项调研;
(六)对企业整改落实专员办处理处罚决定情况进行回访、跟踪落实。
第八条 专员办对国有重点企业、上市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实施日常重点监管,每年度终了后及时对上市企业年报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督促上市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会计管理工作,及时向专员办反映执行财会法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上市企业要配合专员办做好年报分析工作,如实提供专员办年报分析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未上市国有重点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市企业应于年报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已审计年报(纸件和电子件)及时报送专员办。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专员办通过专项调研、走访、约谈等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日常监督,根据属地原则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点对点”重点监管,强化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监督工作。专员办日常监督主要方式有:
(一)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报备;
(二)利用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平台,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分析;
(三)采取走访、约谈、座谈会等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了解,及时通报有关监管信息。
(四)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线索、疑点和问题开展现场调查;
(五)借助社会监督力量,认真核查群众举报事项;
(六)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评价。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监管,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监管。
(七)对执业准则执行情况开展专项调研。
第十三条 专员办要与海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证监局等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合力,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成效。
第十四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及时向专员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
(三)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更新情况及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四)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3);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执业,及时向专员办反映执行准则以及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管理建议。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一节 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年度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也可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和热点重点问题,结合日常监管和会计事务所专项检查掌握的情况和海南省实际,适时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对象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企业、上市公司及民生热点行业。
第十七条 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企业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