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公务员增强专门业务技术能力,适应专项工作的需要。
(一)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和时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二)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公务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和新信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公需科目在职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其他科目在职培训,由市、区县(自治县)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组织实施。
(二)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公务员应参加以提高能力素质为主要内容的离岗培训。离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50学时。
(三)未参加在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补训合格后确定相应等次。
第十二条 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对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参加其中一次后,另一次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负责制定公务员调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四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培训科目和相关要求。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培训科目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它形式的学习。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公务员参加学历教育和其它形式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培训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