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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教学〔2009〕14号)


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为加大高校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力度,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高校招生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审核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备案,方能正式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1. 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办学地点等须注明);

  2. 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

  3. 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

  4. 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

  5.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学习年限及有关说明;

  6.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7.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

  8.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9. 学费标准,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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