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9〕3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各类探矿、采矿活动,减少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预防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和安排好《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开创依法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
贯彻执行《规定》,首先要认真学好《规定》。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紧密联系本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规定》和矿山地质环境知识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学习培训的对象主要是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相关的人员,包括本系统工作人员,矿山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矿山企业附近的乡镇村干部。通过学习培训,使他们正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丰富内涵。要把系统内与贯彻《规定》有关的领导、业务处(科)室人员、相关事业单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有关人员作为学习培训的重点对象,结合实际认真研读,熟练掌握,灵活应用,并把《规定》的要求落实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执行情况等各个工作环节,并在建立健全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机制上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