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广安全生产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 宣传、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将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纳入考核指标;
(三)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定期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七)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 宣传、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二) 指导、协调、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 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四)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
(五) 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 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
(一) 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