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2号)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30日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行业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专家参与咨询、群众参与监督、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