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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存根盒:内有归档文件目录、公示存根、申请人不符合配租申请条件通知书存根、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存根和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根据申请、审批、登记、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
  第十七条 电子档案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
  (一)电子档案要与同时存在的纸质档案在内容上保持一致,使其具有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为电子档案的保管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按用户权限定期备份。区县房管局应规定电子文件归档时间、范围,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质量。
  (三)应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结合相应的技术措施,从电子文件形成开始不间断地对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管理登记,保证电子文件的产生、处理过程符合规范。
  (四)建立对电子文件的操作者可靠的身份识别与权限控制,对电子文件采用防错漏和防调换的标记。
  (五)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档案在对保障对象实施保障期间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时限后,及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十九条 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要有交接记录,防止丢失。
  第二十条 对保管期满的廉租住房档案,应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市住保办结合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每年要对各区县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廉租住房档案丢失、损毁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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