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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档案总目录、案卷目录。科学分类,陈列有序。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查阅档案,需说明查阅内容,领导审批,并登记签字;
  (四)对申请家庭年审情况和申请人申报的变化情况等材料及时予以补充,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五)注意防潮、防火、防虫。保持室内、柜架、卷宗洁净,空气流通。
  第八条 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家庭住房权属证明(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受理通知单等。
  (二)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拆迁补偿安置费确认书、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通知书、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变更登记表、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审核表、租房补贴变更停止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九条 档案保管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档案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库房和档案柜等设施,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档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档案和公房租金核减家庭档案要分柜存放。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保管使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作的申请人资料袋或各区县档案局监制的档案盒,档案柜以区县为单位统一。
  区县房管局要有廉租住房档案专门存放场所,满足档案存放要求,确保存放安全。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排列归档。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要及时进行整理,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申请家庭取得保障资格或对其开始实施保障一周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纸质档案归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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