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09〕158号)
各区县房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现将《天津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天津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和《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对廉租住房档案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档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档案、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档案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形式档案。
第四条 廉租住房档案要真实记录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如实反映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我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各区县房管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六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第七条 各区县房管局局长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区县房管局均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熟悉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档案管理专业知识,负责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二)及时组卷归档,归档前检查重要资料是否遗失、残缺、规范,并与工作人员做好交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