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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和规范青少年假日活动中心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和规范青少年假日活动中心的通知
(浙教计〔2009〕3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教育部门相继组建了青少年假日活动中心或类似机构(以下统称“假日中心”),为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一些“假日中心”存在着乱办学、乱收费等违纪违规现象,有的还比较突出,对学生和家长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根据国家、省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教育系统举办的“假日中心”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规范“假日中心”的目的,是规范“假日中心”的管理,真正发挥其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提高学生素质方面的作用,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假日中心”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和规范“假日中心”可采取以下三种模式:一是转为专门从事校外青少年教育的公益性机构。二是转为民办教育机构,“假日中心”与教育行政部门完全脱钩,转由社会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在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各种活动。三是撤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假日中心”。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模式对已有“假日中心”进行清理和规范。
  三、公益性“假日中心”纳入当地教育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经常性事业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需专项业务经费纳入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全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少量确需通过成本分担、由学生及家长个人承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费用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凡转为民办性质的“假日中心”,应由教育部门牵头,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财务审计、资产清理和评估,并按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转让,变更举办主体。经批准后,由教育部门和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围,及时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明确办学许可范围,并加强监管。要妥善处理好职工的安置,原“假日中心”的职工,属于事业编制的,由教育部门负责安置;属于合同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可以承接,也可以在协商基础上解约。
  五、对拟撤销的“假日中心”,由教育部门牵头,对资产、债权债务、培训项目等进行清理处置后,办理法人登记等相关注销手续。“假日中心”的职工由教育部门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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