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的补充规定
(建筑[2009]254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农民工工资的拖欠,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依据
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招投标活动中不良信用记录曝光做如下规定:
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将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不良信用曝光台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二、按《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公布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曝光时限。
三、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进行处罚:
1.依法必须招标不进行招标的;
2.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
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的;
4.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的;
5.通过借照、挂靠等方式从事代理业务的;
6.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
7.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8.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或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9.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10.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的;
11.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或授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13.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的;
1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情形。
四、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向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行贿谋取中标的;
2.与其他投标人相互围标、串通投标的;
3.为其他投标人陪标、虚假招标提供便利条件的;
4.以借照、挂靠等方式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